网络虚拟财产问题近年来已经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1月11日,由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基地和北京律协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网络与法律对话”系列学术研讨会,在人民大学明德楼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研讨会以一款美国网络游戏“第二人生”为切入点,对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地讨论。 “第二人生”是由美国Lindon实验室开发并运营的一款模拟人生游戏。与我国盛行的打斗型游戏不同,该款游戏主要是通过给玩家提供模拟人生体验。 在“第二人生”这个游戏里,只要可以想到的,玩家就可以进行一切在现实环境里无法做到的事情。作为一个网络虚拟社区,发生在其中的虚拟物品财产权、替身之间的盗窃、抢劫、强奸、裸体表演、替身之间的婚姻、市场与广告管理问题、玩家在游戏里的收入是否应该纳税、游戏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兑换可能引起的洗钱问题及由此对现行货币法律制度和货币政策的影响等,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困惑:这些问题是否需要现行的法律来调整;如果需要的话,其法律适用问题、哪个国家来行使管辖权等,都已对传统法律体系和理论带来巨大挑战。 研讨会上,与会法律专家们纷纷发言,就虚拟所有权、网络知识产权、网络欺诈、个人信息保护、民事责任、虚拟犯罪等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尤其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上,专家们更是发表了见仁见智的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认为,在支配虚拟财产的行为上,可分为虚拟世界中的事实支配行为和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支配行为。通过对支配行为的判断,以此为基点可以考虑将虚拟财产作为物的组成部分来对待,甚至可以作为将来《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人民大学教授郭禾则认为,虚拟财产够不成物权的存在,因为虚拟财产是玩家们与网络游戏公司之间的约定,约定是对人而非对事,构不成对事权,最多是一种债权。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虚拟财产的提法不准确。他主张用虚拟物品的提法,更为具体地将虚拟物品分为了两类:一类是早期的游戏中玩家通过游戏获得奖励型的物品(战利品)和类似“第二人生”模拟游戏中的允许玩家在虚拟世界中构建自己的物品;另一类是创作型的虚拟物品。第二类游戏已经允许玩家有更多的自主权,参与到游戏中。如:在游戏中购买一块土地,进一步允许在土地上设立房屋并进行装修等。此种不同于简单的通过打斗获得的物品。 刘德良认为,做这样的分类意义在于两种物品获得的依据不同,获得法律保护的性质也不同。第一类是奖励型的,尽管付出劳动,但是不能获得版权法上的保护。第二类则可以,国外有些地方已允许游戏玩家对于第二类虚拟物品享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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